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提示
摘要:
为更好贯彻落实中纪委9号文件要求,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,纪检监察室再次提示院党员干部要坚守底线、筑牢防线、勿踩红线,现制定党员干部参加宴请的相关禁止性规定,请各党支部、各科室认真学习,并严格执行。
不准参加公款宴请。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。超范围、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,属于公款宴请。
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。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,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,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。
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。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,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。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,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。
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。当事人、请托人、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,应当拒绝。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、吃请动机、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,也应自觉回避。
不准接受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。执行特定公务期间,除了正常公务接待,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,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。
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。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、考察调研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,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,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。
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。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,不盲目捧场,应自觉回避。
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。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,也不应参加。
中共秦皇岛军工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
2019年7月11日
浏览 (4043)